(2017)桂0403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梧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梧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03民初869号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外向型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曾铁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路91号。法定代表人:廖雄群。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桂江二路14-16号升龙秀湾5号楼6-10号商铺。负责人:杨福增。原告广西梧州市中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梧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在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颖书 记 员 黄佳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