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文亮与王永兵、任毛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亮,王永兵,任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86号原告:刘文亮,男。被告:王永兵,男。被告:任毛女,女。原告刘文亮与被告王永兵、任毛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文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改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