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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文亮与王永兵、任毛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亮,王永兵,任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86号原告:刘文亮,男。被告:王永兵,男。被告:任毛女,女。原告刘文亮与被告王永兵、任毛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文亮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予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改霞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毛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