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劲松与被申请人金海燕、李雨春、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劲松,金海燕,李雨春,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64号申请人:孙劲松,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洪军,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基辉,山东书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金海燕,女,朝鲜族。被执行人:李雨春,男,朝鲜族。被执行人: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劲松与被申请人金海燕、李雨春、烟台日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金海燕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海燕名下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金海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金海燕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金海燕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