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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刑更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尹亮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153号罪犯尹亮,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生,初中文化,宁夏中宁县人,家住宁夏中宁县,现在吴忠监狱一监区服刑。2007年5月25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宁夏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尹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2012年6月29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吴刑执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10月17日经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吴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至2018年7月19日止,2010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尹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四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能够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2014年四季度获得记功奖励,2016年二季度获得记功奖励,累计得减刑分110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宁司通[2016]118号)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折算积分2640分,行政奖励折算积分396分,合计折算积分3036分。本院认为,罪犯尹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和财产刑履行情况,该犯系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之罪犯,且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9日至2018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