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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邱儒郎与涂炳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儒郎,涂炳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第1664号原告邱儒郎,男,200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学生,户籍地址江西省修水县,现住江西省修水县。法定代理人万某,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系原告邱儒郎之母。被告涂炳生,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务工,户籍地址修水县,现住江西省修水县。委托代理人涂木林,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务工,户籍地址修水县,现住江西省修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地址修水县承风路中邦银都小区8-9栋裙楼4-5号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794755949Q。负责人喻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琪德,该公司员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邱儒郎及其法定代理人万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炳生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儒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涂炳生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的起诉,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儒郎撤回对被告涂炳生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邱儒郎负担。审判员  周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程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