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终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纪德祥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德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终31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德祥,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南王街道办事处寨里村***号。2016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德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7)鲁068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德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纪德祥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德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纪德祥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德祥撤回上诉。蓬莱市人民法院(2107)鲁068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栋审判员 盖柏先审判员 宫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