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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6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昆明楚丰科技有限公司诉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楚丰科技有限公司,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638号之三原告:昆明楚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平。被告: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大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楚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昆明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楚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0元,保全费1185元,由原告昆明楚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世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牟志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