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3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唐锡春与农世金、黄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锡春,农世金,黄亮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109号原告:唐锡春,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劲,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农世金,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现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黄亮萍,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唐锡春与被告农世金、黄亮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唐锡春与被告农世金、黄亮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锡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唐锡春负担。审判员 蔡标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腾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