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王根、雷有理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根,雷有理,李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根,男,汉族,1965年11月06日出生,住商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有理,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商水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琰,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许,女,汉族,1946年04月24日出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同安,男,汉族,1948年07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李许配偶。上诉人王根、雷有理因与被上诉人李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雷有理提交了新证据,致使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3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根、雷有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胡体兵审 判 员 杜文杰代理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