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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0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合肥点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宁波筑研企划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点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宁波筑研企划咨询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062-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点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新都会环球广场6-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92801676X0。法定代表人:张泽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筑研企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181号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常年展2号馆8D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573673288R。法定代表人:钟惠珍,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04900445L。法定代表人:程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合肥点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宁波筑研企划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皖0121执1062-1号查封银行存款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83700.5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