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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萍乡市康旭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康旭化工填料有限公司,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605号之一申请人:萍乡市康旭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街郭公塘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716504423D。被执行人: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849357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康旭化工填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领先精工陶瓷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