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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2411号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锦联大厦2F整层。法定代表人:杨东军,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男,1974年11月21日生,满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界口正觉胡同31号北京秦都饭店128室。法定代表人:孙振峰,系经理。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应付费用135,965.8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869元(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之后的仓租费用11,484元(自2016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4.判令原告以留置的货物(被告未提走的生物学扫描仪)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运输一票货物,航班号:CI5556/CI517;航空运单号:297-53248370;起始机场:巴黎;目的机场:北京;品名:生物学扫描仪;数量:174公斤;8件包装。货物到达后,由于被告联系的买家违约弃货,所以被告迟迟没有提货,并且2016年10月8日被告称其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原告代垫清关税金及仓储等费用。为此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付费保函》,承诺于2016年11月20日以前,该票货物的应付费用235,965.89元人民币全部付给原告;若逾期不支付,需承担未支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以及0.6元/KG/天的仓租费用(截止到提货当天)。据此,2016年11月20日逾期之后,截止到2017年3月10日,产品的违约金是44,869元;产生的仓租费用是11484元,但被告出具付款保函,承诺付款235,965.89元之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0万元,所以截止到2017年3月10日被告还欠原告192,318.89元未付。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应付款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仓租费用及原告以留置的被告货物优先受偿。被告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委托原告代理运输一票货物,航班号:CI5556/CI517;航空运单号:297-53248370;起始机场:巴黎;目的机场:北京;品名:生物学扫描仪;数量:174公斤;8件包装。货物到达后,被告迟迟没有提货,并且2016年10月8日称其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原告代垫清关税金及仓储等费用。为此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原告出具《付费保函》,承诺于2016年11月20日以前,该票货物的应付费用235,965.89元人民币全部付给原告;若逾期不支付,需承担未支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以及0.6元/KG/天的仓租费用(截止到提货当天)。到期后,被告并未付款。截止到2017年3月10日,产品的违约金是44,869元;产生的仓租费用是11,484元。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10万元,所以截止到2017年3月10日被告还欠原告192,318.89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并为被告垫付费用,被告认可并为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应按约定按期足额付款。被告逾期拒不付款,以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应付费用135,965.89元;二、被告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3月10日止的违约金44,869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三、被告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3月10日的仓租费11,484元,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0.6元/公斤/天计算;四、原告锦程国际物流在线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世纪长融科技有限公司留置的生物学扫描仪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5,0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已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云奎人民陪审员  祝 安人民陪审员  唐丽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