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9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莎莎与被告南京源创包装设计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莎莎,南京源创包装设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9670号原告:贾莎莎,女,1993年7月1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联刚,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源创包装设计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249912435A,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园区兴谷路10-1号。法定代表人:齐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明,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莎莎与被告南京源创包装设计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贾莎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贾莎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秋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