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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徐元洽与被告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元洽,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454号原告:徐元洽,男,汉族。被告:张雄,男,汉族。原告徐元洽与被告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忆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