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傅志一、贾克珑强迫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志一,贾克珑,周公兴,林初成
案由
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108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志一,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瑞安市。因赌博于2009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贾克珑,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瑞安市。曾犯绑架罪于2006年1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公兴,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瑞安市。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初成,男,1983年3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瑞安市。曾因聚众斗殴、殴打他人于2001年3月17日被治安拘留十三日;因寻衅滋事于2001年11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8年3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克珑、林初成犯强迫交易罪,周公兴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傅志一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贾克珑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周公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林初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傅志一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林初成退出的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周公兴退出的人民币18900元、被告人傅志一退出的人民币11400元,返还被害单位瑞安市安建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追缴被告人贾克珑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返还被害单位瑞安市安建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傅志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志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傅志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志一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有为审 判 员 杨国智审 判 员 胡海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方彬微书 记 员 蒋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