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4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阮天云、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天云,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保88号申请人:阮天云,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循环经济园昌平路与红树路交叉口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055795517N。法定代表人:余淑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阮天云与被申请人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阮天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阮天云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阮天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冻结银行账户之日起算),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算),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27日起算)。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被申请人黄山沃华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新标审 判 员 程剑石人民陪审员 潘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