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杨增新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杨增新
案由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9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晖,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玮,女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职工,现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增新,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再审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以下简称集输总厂)因与被申请人杨增新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集输总厂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无证据证明本案是燃气爆炸,从现场照片看,应该是漏电导致的火灾;如果是燃气爆炸,原审判决无证据证明是天然气爆炸。杨增新居住的房间隔壁,有一个液化气罐,也可能是液化气爆炸;原审法院对火灾事故的原因作出认定,属于越权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中杨增新提交的利津县公安局汀罗镇派出所“接处警情况证明”能够证实,杨增新是在用打火机照明时发生事故至其燃烧,其居住板房有爆炸燃烧痕迹,板房破损严重,板房地下82公分处有一直径约6公分左右的输气管线,在挖掘出的管线南头发现两处管线锈蚀漏气点并有天然气漏出。该漏气管线又系集输总厂占有、使用,且事故地周围无其他天然气气源。原审判决依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杨增新用打火机照明时引发天然气爆炸致其受伤,且天然气是来自于集输总厂占有、使用的天然气井,判决集输总厂对杨增新的各项损失承担责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集输总厂称事故原因可能是漏电引起的火灾或者是液化气爆炸所导致的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综上所述,集输总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集输总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武 俐审 判 员 董运平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