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吴全、孙勤与郑真真、王玉芳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全,孙勤,郑真真,王玉芳,盛金涛,叶艺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183号申请执行人:吴全,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申请执行人:孙勤,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两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劲矛,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真真,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王玉芳,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盛金涛,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叶艺杰,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全、孙勤与被执行人郑真真、王玉芳、盛金涛、叶艺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真真、盛金涛、叶艺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三被执行人合计履行344140元,余款116136.24元,因被执行人王玉芳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玉芳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玉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