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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恢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博爱县线材厂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恒达钢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博爱县线材厂,江阴市恒达钢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恢111号之二申请人河南省博爱县线材厂。被执行人江阴市恒达钢绳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博民商初字第010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河南省博爱县线材厂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恒达钢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江阴市恒达钢绳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阴市恒达钢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