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徐洪文与邢东坤、王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文,邢东坤,王书敏,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310号之一原告徐洪文,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邢东坤,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王书敏,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白辉,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莘县莘州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龙与被告张振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振起在莘县河店镇人民政府的工资收入(每月留足生活费1000元)予以冻结,至150000元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登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