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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与焦作市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11执821号焦作市金茂源养殖有限公司: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811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行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判决义务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新区支行户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3607387319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