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鲁思瑜与王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思瑜,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鲁思瑜,女,1984年生,彝族,大专文化,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王芬,女,1971年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大姚县永盛新城。关于申请执行人鲁思瑜与被执行人王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鲁思瑜执行款12795元。申请执行人鲁思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王芬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1253元。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7000元,并承诺经救助后本案案结事了,剩余未执行款项自愿放弃。2017年7月12日,经大姚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批,同意给予鲁思瑜国家司法救助7000元。以上救助金及执行款共计8253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鲁思瑜,申请人鲁思瑜确认(2014)大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周子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