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0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成存、蒋能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成存,蒋能俊,郭昌湘,舒城天和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成存,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蒋能俊,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郭昌湘,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舒城天和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花桥路天和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昌湘,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成存、蒋能俊与被执行人郭昌湘、舒城天和农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郭昌湘在中国银行舒城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50800元整。二、扣划被执行人郭昌湘在中国工商银行利辛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0300元整。三、扣划后对以上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倪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仲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