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万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万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万贵,男,1998年10月3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万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安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万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周万贵因借钱与被害人杨某在苍南县龙港镇巴曹大酒店前见面。碰面后,被告人周万贵以打电话、登入微信为由借用被害人杨某的手机,趁其不注意,登录被害人杨某的支付宝账户并用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的蚂蚁借呗借款人民币8000元存入被害人支付宝余额,后将该8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账户用于偿还欠款。次日,被告人周万贵因无偿还能力,拒接、拒回被害人电话、短信,并将被害人QQ拉黑。同年6月28日14日时30分许,被告人周万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周万贵家属已向被害人杨某偿还人民币8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QQ个人资料、聊天记录照片、谅解书、人口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万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万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周万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万贵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万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雪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志书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