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宋殿春李桂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李桂珍,宋殿春,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5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负责人:陈红艳,系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钢,系该行职员。被告:李桂珍,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宋殿春,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河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力新,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与被告李桂珍、宋殿春、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服务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桂珍、宋殿春、融资服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政储蓄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桂珍、宋殿春共同偿还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54721.21元及利息14962.63元(截止2017年1月4日);2.融资服务公司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李桂珍、宋殿春到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土地收益小额贷款,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体共有人签订共有人承诺与授权书,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偿流转给融资服务公司,由融资服务公司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贷款保证。2014年10月29日,融资服务公司给邮政储蓄银行发出同意保证函。2014年10月30日邮政储蓄银行与李桂珍、宋殿春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65000元,年利率9.6%,期限为38个月,该笔贷款是土地收益保证贷款。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李桂珍、宋殿春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李桂珍、宋殿春、融资服务公司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0月27日,李桂珍、宋殿春到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土地收益小额贷款,2014年10月29日,融资服务公司给邮政储蓄银行发出同意保证函,2014年10月30日邮政储蓄银行与李桂珍、宋殿春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贷款65000元,年利率9.6%,期限为38个月。融资服务公司为李桂珍、宋殿春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桂珍、宋殿春尚欠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54721.21元。邮政储蓄银行提供李桂珍、宋殿春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审批表、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同意保证函等证据,用以证明上述事实,因三被告未出庭亦未提出相应的反驳意见和反驳证据,三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邮政储蓄银行与李桂珍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邮政储蓄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已向李桂珍支付贷款65000元,李桂珍未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邮政储蓄银行诉请李桂珍偿还借款本金54721.21元及利息,本院应予保护。宋殿春与李桂珍系夫妻关系,并且宋殿春在邮政储蓄银行与李桂珍签订的借款合同上作为借款人配偶签字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此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外债,故宋殿春应负共同偿还责任。融资服务公司为李桂珍、宋殿春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桂珍、宋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借款本金54721.21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李桂珍、宋殿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元、公告费675元由李桂珍、宋殿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文喜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人民陪审员 孙英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