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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费鸿妍、盛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费鸿妍,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88号申请人:费鸿妍,女,汉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盛杰,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费鸿妍与被申请人盛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费鸿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盛杰名下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95号802户房屋1处(查封价值1580000元),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盛杰名下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95号802户房屋1处(查封价值1580000元),期限至2018年7月26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文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晓书 记 员 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