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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民初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水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水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94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注册号:3601002101335631。法定代表人:胡正国。被申请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252769878。法定代表人:陈琪璋。被申请人:张水文,男,汉族,1969年2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水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赣0104民初94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水文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账户(账号:50×××39)存款7万元,查封了担保人胡志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奥迪牌汽车一辆。申请人南昌市百盛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水文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账户(账号:50×××39)存款7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胡志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赣A×××××奥迪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