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初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矩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矩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初42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金华市。负责人:蔡延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矩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天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矩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沪02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冻结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79,387,80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2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2017年7月7日至7月10日,本院对以下财产进行了保全:1、查封(冻结)浙江众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上海农商银行新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开设在招商银行金华分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的账户、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金华丹溪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9的账户。2、查封(冻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查封。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承晔审 判 员 周 荃人民陪审员 吴龙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浦玮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