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65561-6。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观前街**号。法定代表人侯玉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住所地:开封市省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王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执行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支付原告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2016年6月至2016年8月的租金12000元,并继续支付租金每月4000元至腾房之日止。被执行人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开封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申请执行鼓楼区凯尔医疗器械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忠阁审判员  李光锐审判员  沈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