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尕娃与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尕娃,王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177号原告杨尕娃,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王建明,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杨尕娃与被告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尕娃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尕娃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尕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由原告杨尕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天祥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人民陪审员 曲顺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