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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尕娃与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尕娃,王建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177号原告杨尕娃,男,1963年10月17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王建明,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原告杨尕娃与被告王建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尕娃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尕娃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尕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由原告杨尕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天祥人民陪审员  王小红人民陪审员  曲顺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