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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范海军、孙永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军,孙永武,包青云,刘伟毅,蔡吉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范海军,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孙永武,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包青云,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刘伟毅,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蔡吉青,女,1977年8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海军与被执行人孙永武、包青云、刘伟毅、蔡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永武、包青云、刘伟毅、蔡吉青外出去向不明,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5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