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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4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广东金牌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珠缆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杨俊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金牌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珠缆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杨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58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金牌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滨海明珠工业园厂房第5栋第一层二单元、第二层一单元,组织机构代码06141435-4。法定代表人郭思哲。委托代理人陈汉原,系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珠缆电缆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大道40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07669492-6。法定代表人杨俊生。被执行人杨俊生,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方围居委竹椅巷32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6197002230331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杨俊生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揭西县,故本院已于2017年5月5日委托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杨俊生的财产线索,该院复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俊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5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柏少凡执行员  欧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成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