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刑终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黄世腾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世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刑终280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世腾,男,1983年2月2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2013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世腾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粤0402刑初5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世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并讯问上诉人黄世腾,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7年3月11日21时左右,被告人黄世腾来到本市香洲区南屏镇南屏街口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林某1上公交车时人多拥挤之机,利用雨伞做遮掩扒窃被害人林某1衣服口袋内的一部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7元)。之后,被告人黄世腾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被盗的OPPO牌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林某1。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高某1、陈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户籍证明,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监控截图,光盘一张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世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世腾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世腾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世腾当庭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世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针对以上判决,原审被告人黄世腾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称:其只盗窃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7元,且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已归还被害人;其随身携带合法钱款300元被公安机关搜走,没有任何扣押单据,也没有给其一个说法。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其从轻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世腾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已认定上诉人黄世腾利用雨伞做遮掩扒窃被害人手机的事实,并无证据显示黄世腾随身携带的合法钱财被警方搜走而没有出具扣押单据的情况,故本院不予处理。若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循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黄世腾是累犯,且因盗窃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原判决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诉人黄世腾的犯罪情节,综合全案情况,酌情作出判决。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晓琦审判员 曾若凡审判员 侯静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