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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海东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海河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469492-9。法定代表人杨立志,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海东,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山东三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东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代还款本息44280元、利息损失11437元(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及自2012年1月1日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损失(按本金44280元及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4428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