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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玉玲与苏小明、蔡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玲,苏小明,蔡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辖5号原告:韩玉玲,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生,现住通榆县。被告:苏小明,男,1983年5月生,无业,现住通榆县。被告:蔡静,女,汉族,公务员,现住同上。原告韩玉玲与被告苏小明、蔡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韩玉玲诉称:2016年10月23日,苏小明、蔡静借用韩玉玲奥迪牌机动车办理家庭事务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报废。经与苏小明、蔡静协商,车辆折价人民币90000元。但苏小明、蔡静只给付19300元,余下金额70700元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苏小明、蔡静赔付车辆损失计人民币70700元。通榆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静系该院干警,涉及回避事宜,报请本院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通榆法院报请本院本案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