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玉玲与苏小明、蔡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玲,苏小明,蔡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辖5号原告:韩玉玲,女,汉族,1964年9月14日生,现住通榆县。被告:苏小明,男,1983年5月生,无业,现住通榆县。被告:蔡静,女,汉族,公务员,现住同上。原告韩玉玲与被告苏小明、蔡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韩玉玲诉称:2016年10月23日,苏小明、蔡静借用韩玉玲奥迪牌机动车办理家庭事务途中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报废。经与苏小明、蔡静协商,车辆折价人民币90000元。但苏小明、蔡静只给付19300元,余下金额70700元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苏小明、蔡静赔付车辆损失计人民币70700元。通榆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蔡静系该院干警,涉及回避事宜,报请本院本案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通榆法院报请本院本案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洮南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黄学军审判员 王天立审判员 杨剑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孟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