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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向德培、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德培,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312号原告: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丛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德培,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刘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原告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德培、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石家庄人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江云人民陪审员  梁增兵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包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