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枫、唐豆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枫,唐豆豆,淮安市万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30民初3008号 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俊。 被告:薛枫。 被告:唐豆豆。 被告:淮安市万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开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 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枫、唐豆豆、淮安市万众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1513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迎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种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