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郭文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郭文保,代守芳,张明飞,郭凤云,花士强,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61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住所地兰陵县会宝路西段北侧。负责人王家勤,行长。被执行人郭文保,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代守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明飞,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凤云,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花士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英,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4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郭文保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文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