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民终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康某1与王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某1,王某,杨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2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1,男,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康某2,女,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赤峰市。上诉人康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某1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康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1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康某1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负担20元,二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鹿春林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梨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