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友龙与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龙,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826行初13号原告周友龙,男,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友龙不服被告宿松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周友龙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友龙负担。审 判 长 石文胜审 判 员 周本阳人民陪审员 高用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罗夫附:相关法律规定: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