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冯伟强、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伟强,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陈鑑全,江润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3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强,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健章,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镇杰,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朝阳花苑七座二楼。法定代表人:陈鑑全。委托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鑑全,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卫国,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玉莹,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润军,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冯伟强、清远市韶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鑑全、江润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清退。审判长 谢伟诚审判员 林士嵛审判员 刘永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古 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