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俊伟与刘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伟,刘士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11719号原告:李俊伟,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士涛,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柴俊叶,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临洺关镇西滩头村七区**号。委托代理人:刘士涛,系被告柴俊叶丈夫。原告李俊伟与被告刘士涛、柴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李俊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50000元,并按月息2%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支付原告利息,暂计162000元,共计61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2日、2015年6月15日被告刘世涛因做生意缺资金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450000元,约定利率为每月3%,还款日为2016年11月11日和2016年12月14日,被告柴俊叶对刘世涛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拒绝偿还,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刘士涛、柴俊叶共欠原告李俊伟本金四十五万元、利息十六万二千元,共计六十一万二千元。被告刘士涛、柴俊叶分期支付给原告李俊伟: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欠款五万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支付欠款五万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欠款十万元;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欠款二十五万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利息十六万二千元;如果被告刘士涛、柴俊叶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李俊伟有权就余额直接申请执行并向被告刘士涛、柴俊叶收取逾期利息(按剩余本金,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关于该案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六十元,由原告李俊伟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