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有源与罗余庆、李贱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源,罗余庆,李贱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154号申请人:周有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余庆,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贱香,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有源诉被申请人罗余庆、李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有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余庆、李贱香的银行存款9823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湘D6D2**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余庆、李贱香银行存款9823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有源所有的湘D6D2**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甲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