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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有源与罗余庆、李贱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源,罗余庆,李贱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154号申请人:周有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余庆,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贱香,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有源诉被申请人罗余庆、李贱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有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余庆、李贱香的银行存款9823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湘D6D2**车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罗余庆、李贱香银行存款9823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有源所有的湘D6D2**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国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甲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