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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忠达与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达,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3行初51号原告周忠达,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麒麟街11号。法定代表人郑学龙,局长。委托代理人边飞、黄钰,该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达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公安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达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忠达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徐 远人民陪审员  陈丽君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