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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建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5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仙,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2日4时许,被告人陈建仙和同案人唐某(已判刑)在仙游县鲤城街道龙宫附近一小卖部内买酒时,因被害人胡某、戴某1议论了一句,便殴打胡某。被告人陈建仙、同案人李某1(已判刑)、陈某、徐某(均另案处理)见状便一起殴打被害人胡某、凌某、戴某1。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胡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凌某、戴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唐某、陈建仙分别赔偿给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建仙先于2017年2月22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仙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伤情照片,书证本院(2011)仙刑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投案证明、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违法记录查询表、户籍证明,被害人胡某、凌某、戴某1的陈述,鉴定意见莆田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6]893、773、778号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试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同案人李某2、唐某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建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可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并能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分别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耀海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人民陪审员  王国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