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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淑军、高凯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淑军,高凯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财保51号申请人:高淑军,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申请人:高凯,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申请人高淑军与被申请人高凯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高淑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高凯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北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高淑军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高凯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北京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