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特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特715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人:朱某某,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与朱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2月16日经青浦区金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王某某安装好排污管后,承诺放弃使用其房屋背后面积,朱某某可以使用,但不得影响王某某;二、王某某使用直径约十五公分的排污管,沿着墙壁安装,深度达到三十公分,如果下挖深度不能达到三十公分,则向上凸起,并用砖块和混凝土砌平、浇平,混凝土厚度达八至十公分,宽度约三十公分;三、王某某自建于房屋西北角的化粪池现有溢出现象,在安装好排污管后,一周内将此化粪池及溢出污物清除,恢复这片土地原貌;四、双方无其他争议;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某与申请人朱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经青浦区金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