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1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福兰、隋淑玲、隋利德、隋淑敏与任德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兰,隋淑玲,隋利德,隋淑敏,任德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199号之一原告:赵福兰,女,汉族,农民。原告:隋淑玲,女,汉族,农民。原告:隋利德,男,汉族,教师。原告:隋淑敏,女,汉族,农民。被告:任德禄,男,汉族,农民。原告隋明发与被告任德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隋明发因病去世,四原告作为隋明发的法定继承人表明参加诉讼后,赵福兰、隋利德、隋淑敏、隋淑玲四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福兰、隋利德、隋淑敏、隋淑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福兰、隋利德、隋淑敏、隋淑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福兰、隋利德、隋淑敏、隋淑玲负担。审 判 长  常 虹审 判 员  赵喜财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冰书 记 员  汪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