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恢3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刘立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刘立民,毛栋基,徐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3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索镇中心大街673号。法定代表人:李瑞正,负责人。被执行人:刘立民,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毛栋基,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徐书军,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立民、毛栋基、徐书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