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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与被告张海洋、曾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海洋,曾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551号原告:王军,男,生于1968年1月27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盐池大道盐池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武,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洋,男,生于1978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盐池大道盐池镇政府。被告:曾玉莲,女,生于1952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盐池大道盐池镇政府。原告王军与被告张海洋、曾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海金铭 百度搜索“”